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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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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及全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区村干部队伍的实际,制定村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村干部主要是指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以下简称村干部)。 第二章 村干部行为规范 第三条 村干部要认真学习忠实实践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 村干部办事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行集体领导和决策,按规定应由集体研究和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情不得搞“一言堂”或个人说了算。 第五条 村干部作风要正派、民主,严格遵守党组织换届选举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㈠拉帮结伙搞帮派势力,串通家族成员贿选。㈡对竞争对手打击报复或煽动他人对其诬告陷害。㈢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㈣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拿组织原则做交易。 第六条 村干部要识大体,顾大局,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促进社会稳定,不得纵容或组织群众上访,不得蛊惑和煽动群众闹事,不得对发现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排查、不制止、不报告。 第七条 村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办事,对涉及农民利益的热点问题或重大事宜,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准擅自发包经济项目和机动田;不准擅自分配宅基地、救灾款、救济款、义务工和积累工;不准随意提高提留统筹标准和乱摊派、乱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第八条 村干部要严格遵守个人生活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本人建房、买房、兴办企业、处理婚丧等重大事项应向乡镇主管领导申报,并不准借机敛财。 第九条 严禁村干部行贿、受贿,不得用公款相互吃请。 第十条 村干部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经组织批准参加的外事活动,不得有丧失国格、人格的言行。 第十一条 村干部要带头学科学、讲公德,不得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对村内发生的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要坚决制止。 第十二条 村干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方便条件,对村内发生的赌博活动要及时制止;不得嫖娼、卖淫或为嫖娼、卖淫活动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接受色情异性按摩以及与此有关的活动;不得观看、参与复制、传播淫秽影视书画,以及其他淫秽物品;不得吸毒、贩毒或从事其它的非法活动。 第三章 村 务 公 开 第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认真做好财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建立村干部与群众互相沟通、密切联系渠道,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要及时公开;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做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公开要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党员议事会、村民议事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作用。 第四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村干部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维护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认真贯彻落实民主理财制度,不准有下列行为:㈠收入不上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㈡巧立名目,虚报冒领,滥发奖金。㈢贪污、挪用和侵占公款公物。㈣大额资金支出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㈤未经乡镇批准,将集体资金外借给单位或个人;违规以集体名义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高息借贷。 第十六条 对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并由乡镇监督使用,不得挪用、弄虚作假和套取截留。 第十七条 集体资金管理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村备用金必须由报账员管理(最高限额不突破3000元),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 第五章 土地补偿费、赔偿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是用于投资、扩大再生产的专项资金。村里的土地补偿费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要严格认真执行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占、挪用。使用补偿费时,必须由村委会提出书面计划,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审批,由乡镇经管站统一监督使用。 第二十条 因污染或地面塌陷等原因给付村民的赔偿费,村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六章 通讯工具的配备及费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不得用村公款配备移动电话、寻呼机和住宅电话。 第二十二条 通讯费用补贴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各村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通讯费补贴每月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元。兼职的村书记、村主任通讯费用的补贴标准由各乡镇确定,但不得重复报销。 第七章 交通工具配备、使用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凡需购买公务用车,必须经乡镇批准。年集体二三产业纯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村,可配备价格在10万元以内的车辆一部。对购车后村集体二三产业纯收入连续三年达不到购车条件的,车辆应作价处理;不符合购车条件的村不得购买公务用车。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要严格公车维修管理。每辆公车的维修预算达到2000元以上的,要事先拟定预算,报乡镇批准。 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要严格车辆使用管理。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村干部不得公车私用,个人确需用车,一律按有关标准交费,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个人购买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不得用公款报销各种费用。 第二十七条 村干部办理村公务一般不得租用各类出租车(特殊情况需事先请示);不得公款租车办私事或外出旅游。 第八章 招待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在村级账务中不再设立“招待费用”科目,不得报销任何形式的招待费用,具体按《苏家屯区关于取消村级招待费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聘请专家传授科技、招商引资争取项目等方面确需招待的,招待费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会签,并由乡镇主要领导和业务部门把关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实行招待费年终审计制度,年终各乡(镇)要对所辖村级集体招待费开支情况开展一次审计,凡发现未经审核的招待费入账的,由招待人自付,对变相支出的招待费,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章 工程招投标和公务用品采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兴办或参与兴办的村屯改造、工业、商用、公共和其它农用设施的建筑安装等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并严格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村利用集体资金购买大额物品或大宗物资,需经乡镇批准,凡符合区纪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下发的《苏家屯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实行定点采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所规定的有关条款,应纳入招标采购,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在操作过程中,村干部不得徇私枉法收取“回扣”或各种好处。 第十章 集体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要建立集体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制度,由专人负责,对所有经批准由村干部个人使用的集体资产予以登记造册,详细登记资产名称、购置时间、价格、型号、用途、使用人等,并由使用人签字。使用人离任时要将原物退回,丢失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村干部应积极支持村办企业改制工作,在改制过程中,村干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对村集体土地、房屋等生产资料的出租、出让、转兑,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党员村干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处分;对违反本规定的非党员村干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下发前我区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街办事处道、副城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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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25 16:3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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